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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在單位被打是否都能認定為工傷?
    作者: 來源:青島司法 發布時間:2021-09-23 13:02:00 瀏覽量:

    基本案情

    張某系青島市某建筑集團公司職工,被單位長期派駐煙臺某工地項目從事安全管理員工作。

    張某在煙臺項目工作期間,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場所,平時吃住均在項目上。2021年3月23日22時左右,張某在其生活區休息時,兩名職工因白天鎖車問題不服其管理,酒后到其宿舍理論,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后張某被打傷。

    因事故發生地在煙臺開發區,按照膠東經濟圈協同發展的要求,青島市人社局委托煙臺市人社局對該案進行了調查。

    根據調查的查證內容,結合本案證據材料,青島市人社局認為張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也不屬于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案例分析

    因工作需要,職工被派駐外地工作的情形很常見,但職工在外地工作期間受到傷害的,并不是都能按照因工外出處理。

    根據《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文)第五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休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因此,張某的情形不能作為因工外出處理,而是視同為在本地正常工作處理。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具體適用條款時,應當對條款有合理的理解。張某系在正常工作后在宿舍受到暴力傷害,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傷害的情形,其受到的暴力傷害也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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