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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關于開展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的通知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21-09-17 10:56:00 瀏覽量:

    關于開展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等規定,現將我市2021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下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基數的申報

    我市五項社會保險采用統一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按照參保職工2020年度工資總額(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1號令)及實際發放工資月數按實申報職工個人2021年度的月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申報的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超過我省公布的繳費基數上限或低于繳費基數下限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調整。

    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2021年7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暫按該單位參保職工上月繳費基數的110%確定月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從次月起按實際申報數確定。

    二、申報方式

    用人單位在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rsj.nanjing.gov.cn/)自行申報(未注冊單位需先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窗口注冊)。

    三、申報時間

    2021年4月20日至6月20日。

    四、申報要求

    1.用人單位代參保職工申報的繳費基數應當經參保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并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接受參保職工監督。申報時用人單位按要求填報《南京市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見附件1)并作為影印件上傳,其他資料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2.在我市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或在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申報其他險種的繳費基數應與其申報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附件:

    1.南京市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

    2.《南京市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填報說明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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