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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關于企業一至四級工傷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處理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21〕5號)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21-08-27 18:08:00 瀏覽量: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企業一至四級工傷退休人員

    死亡待遇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1〕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重慶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財政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

    為了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企業一至四級工傷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范圍對象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在2019年6月26日(含)以后死亡的:

    (一)1996年10月1日(不含)以前受傷(或診斷、鑒定為職業。;

    (二)退休前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2004年1月1日以前(不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了工傷退休。

    二、待遇標準及資金渠道

    以上人員死亡,其近親屬可選擇領取以下第(一)、(二)兩種待遇中的其中一種:

    (一)喪葬補助金(6個月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喪葬補助金(6個月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撫恤金(24個月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生前養老待遇的,按規定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本條所稱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人員死亡當年度我市計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適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本《通知》規定支付了相關死亡待遇的,不再支付一次性救濟金(撫恤金)和喪葬費等其他死亡待遇。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 慶 市 財 政 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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